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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八条 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删除第二十条,即: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 九、本溪市中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 第十八条 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删除第二十条,即:本办法由市水利电力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 十、本溪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 第四十八条 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删除第四十九条,即: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 十一、本溪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发布) 第三十条 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删除第三十一条,即: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 十二、本溪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发布) 第四条 修改为:市供暖管理办公室是全市供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供暖管理方面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城市供暖规划;参与供暖工程开工审批和竣工验收;负责供暖单位的资质审查;对各供暖单位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办理用户来信来访。 自治县建设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暖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修改为:市、自治县房产、劳动、环保、物价、供电、供水等部门应按各自分工密切配合供暖单位,做好城市供暖工作。 第三十三条 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删除第三十四条,即本办法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 十三、本溪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 第二十条 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删除第二十一条,即:本规定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 十四、本溪市城市除运雪规定(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 第三条 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除运雪工作。 区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除运雪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除运雪主管部门,共同做好除运雪工作。 十五、本溪市测绘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 第三条 修改为:市国土资源局是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测绘管理工作由本自治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业务上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第三十条 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删除第三十二条,即:本办法由市土地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 附2: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规章目录(10件) ┌──┬───────────────┬───────┬────────┐ │序号│ 规 章 名 称 │ 发 布 时 间 │ 发 布 文 号 │ ├──┼───────────────┼───────┼────────┤ │ 1 │本溪市维护信访工作秩序若干规定│1992年8月27日 │本政发[1992]43号│ │ │ │发布。 │文件发布。 │ ├──┼───────────────┼───────┼────────┤ │ 2 │本溪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1992年7月29日 │本政发[1992]39号│br / br / │ │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发布。 │文件发布。 │ ├──┼───────────────┼───────┼────────┤ │ 3 │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11月23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 │ │ │发布。 │8号令发布。 │ ├──┼───────────────┼───────┼────────┤ │ 4 │本溪市拍卖业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15日│本政发[1994]3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