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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1986-08-12
【实施时间】 1986-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72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法律政策的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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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复员、转业军人取得复员费、转业费后,夫妻关系又存续十年以上的,其尚存复员费、转业费可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5)离婚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和其它财物,被错误决定没收或代管的,离婚后发还一方,另一方提出诉讼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4.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夫妻的财产与其他人的财产处于共有状态;应当由夫妻与其他共有人协商确定各自应有的财产数额。法院按协商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离婚财产分割。
  
  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应当中止离婚诉讼,由夫或妻或其他共有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析分共有财产,待分割共有财产的诉讼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之后,法院再对离婚案件继续审理。
  
  5.为便于执行,在法律文书中,对财产分割要作出准确的表述,如财产的名称、规格、牌号、新旧程度、数量、财物存放地点等,财物较多可另列清单,作为判决的附件。
  
  (四)其他
  
  1.一方或双方未达法定婚龄采取违法手段登记结婚的,发生诉讼时,一方或双方仍未达法定婚龄,法庭应当宣布该婚姻为无效婚姻,判令解除同居关系;如果双方已达法定婚龄,又没有违背其他结婚条件,法院应当按离婚案件处理。
  
  2.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各项条件,未经登记而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公开地、连续地共同生活,因感情不和起诉到法院的,应当列离婚案由,参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精神处理。
  
  3.凡确认婚姻关系无效并判令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财产和子女抚育问题应当比照离婚的处理原则处理。
  
  4.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如果发现夫或妻与婚外异性未办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公开地共同生活,严重地破坏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法院应当中上离婚案件审理,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待刑事问题处理完毕后,再继续审理离婚案件。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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