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实施时间】 2006-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73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听证程序的规定(试行)

[接上页]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询问听证参加人有无申请回避;
  
  (三)赔偿请求人陈述赔偿请求及理由;
  
  (四)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陈述意见及理由;
  
  (五)听证主持人归纳双方争议焦点;
  
  (六)赔偿请求人出示证据,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质证;
  
  (七)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出示证据,赔偿请求人质证;
  
  (八)询问证人;
  
  (九)听证主持人出示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听取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的意见;
  
  (十)经听证主持人许可,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就有关事实问题相互发问;
  
  (十一)双方当事人最后陈述;
  
  (十二)听证主持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的,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十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条 听证过程中,听证参加人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责令退出听证。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书记员应将听证过程全面记入笔录,由听证参加人签名。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试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