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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询问听证参加人有无申请回避; (三)赔偿请求人陈述赔偿请求及理由; (四)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陈述意见及理由; (五)听证主持人归纳双方争议焦点; (六)赔偿请求人出示证据,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质证; (七)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出示证据,赔偿请求人质证; (八)询问证人; (九)听证主持人出示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听取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的意见; (十)经听证主持人许可,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就有关事实问题相互发问; (十一)双方当事人最后陈述; (十二)听证主持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的,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十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条 听证过程中,听证参加人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责令退出听证。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书记员应将听证过程全面记入笔录,由听证参加人签名。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