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天津市政府令第56号
【颁布时间】 2002-01-28
【实施时间】 200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73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1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盛霖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建筑节能,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墙体生产、使用,建筑节能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守本规定。
  
  农村村民自建住房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采用粘土烧结而成的实心和空心粘土砖以外的墙体材料。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活动中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使建筑物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本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在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
  
  自2003年7月1日起,在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和溏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内的建成区,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工程,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自2003年1月1日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前款所列地区范围内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住宅项目建设设计和住宅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再予以批准。
  
  第七条 本市推广发展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轻型)结构、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结构、钢结构、承重复合墙体结构等新型建筑结构体系。
  
  第八条 本市推广发展下列新型墙体材料:
  
  (一)承重混凝土空心砖块和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
  
  (二)加气混凝土砌块和条板;
  
  (三)多功能、轻质(复合)墙体;
  
  (四)高掺量的利废制品;
  
  (五)国家和本市鼓励发展的其他墙体材料;
  
  第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无地方标准的,由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无质量标准或者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生产、销售。
  
  第十条 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墙体材料,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防止对人体造成危害和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 利用废渣、废灰等生产的墙体材料,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变化,结合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及时组织编制和修订建筑工程设、施工、竣工验收标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未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二)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与应用技术的科研项目;
  
  (三)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开发的科研项目;
  
  (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管理费用;
  
  (五)奖励在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情况之一,需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使用单位或个人向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二)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
  
  (三)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市财政部门审定;
  
  (四)市财政部门根据审定意见拨付项目所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