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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省政府令第187号
【颁布时间】 2002-01-21
【实施时间】 2002-03-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074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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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程序迁移、改级、裁撤国家基本水文站的;
  
  (二)违反水文资料管理规定,擅自向社会提供水文资料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询私舞弊的。
  
  第二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本办法规定的罚款处罚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取得的罚款收入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水文资料,是指在为公用目的经统一规划设立,能获取基本水文要素值多年变化资料的水文测站现场,对水文要素(水位、雨量、流量、泥沙、蒸发、水温、地下水、水质等)进行勘测、测量的原始数据按科学方法和统一规范进行整理、分析、统计、审查、汇编而获得的水文资料,称为基本水文资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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