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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颁布时间】 2002-01-18
【实施时间】 2002-01-1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074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失效](2002)


  《关于修改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2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李盛霖
  
  二00二年一月十八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经营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的单位和个人,须到经营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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