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颁布时间】 2002-01-18
【实施时间】 2002-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74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的决定(2002)


  《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的决定》已于2002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李盛霖
  
   二00二年一月十八日

  
  
天津市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可以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合同鉴证机构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
  
  三、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八条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本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将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删除。
  
  五、将第四十五条删除。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