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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于2002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李盛霖 二00二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修改《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发[1990]12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标题修改为: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规定。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集体、个体所有的船舶出海营运的,须持有公安边防机关颁发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在内河营运的,须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船民证》。” 三、将第十四条删除。 四、将第十五修改为:“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