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74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涉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接上页]

  鉴定人有权调阅案件的相关卷宗材料;有权要求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有权要求现场观察、检测、勘验。
  
  12.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履行哪些义务?
  
  鉴定人对于人民法院要求保密的资料,应承担保密义务;鉴定人应该对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中提出的技术问题作出明确答复,并认真地予以分析、论证。鉴定人非经委托法院同意,不得转委托他人实施鉴定。
  
  13.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出具的鉴定委托书在鉴定材料、鉴定范围的撰写上,应注意哪些事项?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委托技术鉴定的,应该在鉴定委托书中提出具体、明确的鉴定事项,如被诉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的技术特征是否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或者其对应的不同技术特征是否等同,不得将是否构成侵权等法律判断纳入鉴定范围;送检的鉴定材料应当列明,并附录于鉴定委托书后。
  
  14.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活动时,应当遵循哪些基本的程序要求?
  
  为公平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鉴定机构实施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程序。法院在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应当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活动提出以下基本程序要求;(1)鉴定程序应当满足行业内的专业要求;(2)对被控侵权产品或设施进行现场勘验的,申请人、对方当事人及鉴定人应同时到场。
  
  15.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如何质证?
  
  鉴定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鉴定报告后,由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提出书面质证意见,当事人在庭审中针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需要聘请专家辅助人的,应同时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书面质证意见转交给鉴定机构,以便鉴定人在庭审中可以进行针对性的说明与答复。
  
  16.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重新委托鉴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委托司法鉴定:
  
  (1)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
  
  (2)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3)鉴定结论的依据明显不足;
  
  (4)鉴定材料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原鉴定机构拒绝补充鉴定或者不适宜进行补充鉴定;
  
  (5)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当事人又对鉴定结论持有不同意见的;
  
  (6)同一案件所涉专门性问题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无法依据现有鉴定结论作出判决;
  
  (7)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
  
  (8)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