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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府令第29号
【颁布时间】 2002-01-17
【实施时间】 200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74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昆明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章振国
  
  2002年1月17日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将需要盘活的土地以收回、收购、置换或征用、划拨等方式,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予以储存,通过前期开发整理后,根据市场需求和土地年度供应计划,以出让、划拨等形式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的土地储备工作,在昆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与昆明市土地储备中心为两块牌子一个机构。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和管理下,代表市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并负责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整理和开发。
  
  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供求的实际状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囤积或炒买、倒卖土地。
  
  第七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局、规划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监察局、法制局等部门应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土地储备
  
  第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土地使用功能的土地;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地;
  
  (五)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六)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被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
  
  (八)人民法院裁定处分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十)市政府指令需要进行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九条 企业因破产、关闭、搬迁或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处置的国有土地,暂不列入土地储备,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必须在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其净收益的分成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与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商定。
  
  第十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报。
  
  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已依据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暂不列入土地储备预报的范围。
  
  第十一条 对需储备的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评估地价20%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土地储备中心优先收购。
  
  第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相关资料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收购。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应当收回或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确定规划条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方案,提出储备地块的具体规划设计条件。
  
  (四)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情况和规划设计条件以及收回、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批。
  
  (五)签订协议。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的批复,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协议。
  
  (六)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收购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差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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