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府令第30号
【颁布时间】 2002-01-17
【实施时间】 200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74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昆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接上页]

  第十六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应当为投标人勘察招标地块提供便利,并负责解答有关疑问。
  
  第十七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应按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第十八条 开标时由公证机关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由主持人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对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市土地交易中心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宣读,并对投标文件及其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宣布无效。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
  
  (二)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收到的;
  
  (三)文件和附件不齐全的;
  
  (四)文件和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五)未密封或者密封处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六)签章(签字)不全的;
  
  (七)投标人不具备资格的;
  
  (八)委托他人代理,代理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九)重复投标的。
  
  第二十条 评标由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依法组成评标小组具体负责。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二十一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应当在定标之日起三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确认书》,并同时向其余投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
  
  中标人应当在《中标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可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其他竞投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在定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三条 标底被泄露时,市土地交易中心有权终止招标活动。终止招标应当公告或通知投标人。
  
  第三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
  
  第二十四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拍卖方式:
  
  (一)以获取最高土地收益为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土地使用者的;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竞买意向的;
  
  (三)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或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应当根据拍卖地块的情况编制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应当包括拍卖公告、拍卖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竞卖申请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六条 拍卖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拍卖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
  
  (三)拍卖的时间和地点;
  
  (四)给付成交价的方式;
  
  (五)竞买人索取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六)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提交申请的截止时间;
  
  (七)查询竞买资格的时间和地点;
  
  (八)履约保证金;
  
  (九)市土地交易中心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公告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通过报纸、网络或其他新闻媒介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七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若更改拍卖公告内容的,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竞买人。竞买人可在拍卖申请截止日前作出变更修改或撤销竞买申请。
  
  第二十八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应当为竞买人勘察拍卖地块提供便利,并负责解答有关疑问。
  
  竞买人对土地条件及拍卖文件有异议的,应在申请竞买时提出;竞买人参加拍卖应价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 竞买人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前提出竞买申请,并提交履约保证金和下列文件: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影印件;个人竞买的,提供身份证影印件;
  
  (三)不低于公告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四)市土地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附件。
  
  公告规定可以邮寄竞买申请文件的,竞买人可以邮寄。但须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市土地交易中心收到的,方为有效申请文件。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文件,为无效申请:
  
  (一)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拍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竞买人显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拍价和叫价幅度;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