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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应当为投标人勘察招标地块提供便利,并负责解答有关疑问。 第十七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应按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第十八条 开标时由公证机关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由主持人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对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市土地交易中心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宣读,并对投标文件及其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宣布无效。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 (二)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收到的; (三)文件和附件不齐全的; (四)文件和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五)未密封或者密封处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六)签章(签字)不全的; (七)投标人不具备资格的; (八)委托他人代理,代理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九)重复投标的。 第二十条 评标由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依法组成评标小组具体负责。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二十一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应当在定标之日起三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确认书》,并同时向其余投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 中标人应当在《中标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可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其他竞投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在定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三条 标底被泄露时,市土地交易中心有权终止招标活动。终止招标应当公告或通知投标人。 第三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 第二十四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拍卖方式: (一)以获取最高土地收益为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土地使用者的;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竞买意向的; (三)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或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应当根据拍卖地块的情况编制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应当包括拍卖公告、拍卖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竞卖申请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六条 拍卖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拍卖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 (三)拍卖的时间和地点; (四)给付成交价的方式; (五)竞买人索取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六)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提交申请的截止时间; (七)查询竞买资格的时间和地点; (八)履约保证金; (九)市土地交易中心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公告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通过报纸、网络或其他新闻媒介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七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若更改拍卖公告内容的,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竞买人。竞买人可在拍卖申请截止日前作出变更修改或撤销竞买申请。 第二十八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应当为竞买人勘察拍卖地块提供便利,并负责解答有关疑问。 竞买人对土地条件及拍卖文件有异议的,应在申请竞买时提出;竞买人参加拍卖应价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 竞买人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前提出竞买申请,并提交履约保证金和下列文件: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影印件;个人竞买的,提供身份证影印件; (三)不低于公告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四)市土地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附件。 公告规定可以邮寄竞买申请文件的,竞买人可以邮寄。但须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市土地交易中心收到的,方为有效申请文件。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文件,为无效申请: (一)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拍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竞买人显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拍价和叫价幅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