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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
【颁布时间】 2002-01-08
【实施时间】 200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74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


  《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已经省政府2001年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
  
  2002年1月8日

  
  
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统一征地工作,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建设用地环境和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统一征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统一征地是指根据建设项目需要,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第三条 统一征地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
  
  第五条 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实行统一组织管理,分级负责实施的制度:
  
  (一)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跨设区市的能源、交通、水利和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统一征地工作;
  
  (二)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和本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建设项目的统一征地工作;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
  
  第六条 建设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地单位或农村村民协商征地事项。
  
  第七条 依法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可以按项目实施统一征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城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按批次实施统一征地。
  
  第八条 按项目统一征地依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依法批准后,由有权实施统一征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对拟征用土地进行调查,编制征地补偿费等征地费用概算。
  
  (二)建设用地单位具备申请用地法定条件后,应当与有权实施统一征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统一征地(拆迁)实施协议书》(简称《统征协议书》)。协议内容包括:统一征地工作的组织形式、双方职责,征地范围和土地数量、质量,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征地费用的计算和付款方式、付款时限,供地方式及交地时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因设计变更、地类变化发生增补费用的补偿标准等。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收到批准征地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机关、地址、联系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时限等。
  
  (四)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实施统一征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核实补偿登记事项,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单位和农村村民的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和支付对象,征地拆迁安置办法。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七)在建设用地单位依法缴纳有关税费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统征协议书》约定提供土地。建设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转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统一征地前,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发布征地公告、组织实施统一征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签订《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拆迁)责任书》,内容包括:双方职责、征地费用和付款方式,建设用地环境保障,交地时限,奖惩办法等。
  
  第九条 分批次统一征地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程序实施,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外,建设用地单位必须通过招标、拍卖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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