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质检食函[2002]845号
【颁布时间】 2002-12-05
【实施时间】 2002-1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7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恢复对欧盟出口淡水小龙虾、鱼糜制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欧盟已于11月29日发布2002/933/EC决议,自即日起解除对淡水小龙虾、鱼糜制品的禁令,但须进行20%的抽检。为保证我有关出口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争取早日全面恢复对欧出口动物源性食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局认真研究欧盟有关决议,将有关信息通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出口企业,协调一致,密切配合,督促企业切实解决好药物残留等卫生安全问题,充分做好恢复出口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坚决杜绝发生、不顾产品卫生质量而突击发货的恶性事件。
  
  二、各局要严格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输欧加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包括企业在原料、加工、包装、储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卫生质量控制状况,特别是药残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对难以有效保证出口水产品卫生质量的、被国外预警或被我检验检疫机构检出安全卫生问题的企业,应按规定暂停其出口报检、出证,并限期整顿;对整改不力、弄虚作假、问题严重的企业应吊销其“卫生注册编号”。
  
  三、总局研究制定了《对欧盟出口淡水小龙虾和鱼糜制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措施》(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局认真总结,查找工作中的不足,结合当地实际及产品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恢复对欧出口检验监管模式、内容及检测项目,重点涵盖原料、储存、消毒、加工、冷冻和发运等主要环节,确保签证放行后的商品卫生质量。
  
  四、加大检验检疫技术力量投入,完善检测手段,将实验室检测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要结合各局《2002年度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及《残留监控质量控制指南》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残留监控和检测工作。
  
  五、务必要掌握所辖地区库存产品的原料来源及其农、兽残等卫生质量状况,并按照总局的有关规定及欧盟相关指令(如2377/90/EC、86/363/EC和466/2001/EC等)对成品严格进行出口前的残留检测。对原料产地不明、违反“专厂、专号、专用”规定、缺乏可追溯性或质量难以保障的产品,坚决不予出口。
  
  六、各局要密切跟踪和掌握国内外法规动态和新的卫生要求,并随时通报出口企业,督促企业强化质量观念和自律能力,帮助企业完善内部检测手段,特别是从源头上解决药物残留问题,保证出口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切实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
  
  七、工作中如遇问题或有好的经验和建议,请及时报总局食品局。
  
  附件:
  
  
对欧盟出口淡水小龙虾和鱼糜制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措施
  

  为了进一步加强输欧淡水小龙虾和鱼糜制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证解禁后输欧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杜绝再次出现农、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致病菌超标等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原辅(配)料安全卫生控制
  
  (一)国产原辅(配)料。
  
  1、国产原料。
  
  加工企业收购的淡水龙虾原料必须来自渔业主管部门公告的安全可捕水域,不得收购来自渔业主管部门未公告安全可捕水域的淡水龙虾原料和养殖水域的淡水龙虾原料。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总局出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年度计划的要求,对所辖地区的淡水龙虾安全捕捞水域的原料进行抽样监测。
  
  为保证用于加工的原料符合安全卫生要求,输欧整只淡水龙虾制品的生产企业须设有淡水龙虾暂存净化池,净化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以便排除虾体肠腺内的排泄物;加工期间,每次应对来源于不同可捕水域的淡水龙虾原料进行抽样检测氯霉素和硝基呋喃,对发现氯霉素和硝基呋喃超标的原料及其已加工的半成品和成品立即进行封存,不得用于出口。同时,立即报告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并在其监督下进行处理。另外,加工企业将情况立即报告该水域所在地的渔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
  
  2、国产辅(配)料:CIQ要求加工企业在进厂时必须提供辅(配)料生产厂家的生产合格证明以及无氯霉素、硝基呋喃等农、兽药残国家官方部门检测合格证明,同时CIQ对企业的辅料质量进行检测,保证辅(配)料安全卫生。
  
  (二)进境原辅(配)料。
  
  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必须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同时还必须附有输出国官方的兽医卫生证书(自2003年3月10日起,证书中必须注明不含有氯霉素、硝基呋喃等有毒有害物质)、原产地证,在外包装上必须明确品名、产地、出口国等标识。对产地不明及兽医卫生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作退货处理。经口岸查验合格的进境原辅料,必须用清洁卫生的保温车或集装箱运到指定的注册冷藏库存放,待检验检疫合格后准许加工和使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