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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假日办[2008]3号
【颁布时间】 2008-04-17
【实施时间】 2008-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79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2008年“五一”假期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办公室:
  
  为全面了解2008年“五一”假期国内旅游情况,把握我国旅游业发展动态,全国假日办参照《“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黄金周”调查制度》)的要求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承德、秦皇岛、沈阳、大连、长春、吉林、哈尔滨、南京、无锡、苏州、杭州、宁波、黄山、厦门、南昌、瑞金、青岛、洛阳、武汉、长沙、张家界、韶山、广州、深圳、桂林、海口、三亚、成都、广安、贵阳、遵义、昆明、西安、延安、银川等39个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平遥古城、五台山、千山、周庄、同里古镇、花果山、普陀山、乌镇、千岛湖、九华山、武夷山、福建泰宁、珠海海泉湾、庐山、井冈山、泰山、曲阜三孔、嵩山少林、云台山、武当山、三峡大坝、神农架、南岳衡山、峨眉山、九寨沟、黄龙、玉龙雪山、布达拉宫、华山、敦煌莫高窟、塔尔寺、天山天池等32个指定重点旅游景区纳入本次统计范围,开展统计工作。现将本次统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旅假日综1表”的填报要求
  
  参照《“黄金周”调查制度》的要求,纳入本次统计范围的39个重点旅游城市和32个重点旅游景区,要在“五一”假期前核报“旅假日综1表”。本次填报“旅假日综1表”的要求如下:
  
  (一)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填报三个重点监测的市内景点,其他城市填报两个重点监测的市内景点;各城市填报的监测景点名称和顺序,经全国假日办核准后不得更改。
  
  (二)对于最佳和最大日接待量变动较大(增加或减少10%以上)的监测景点,要求重新核定其最大和最佳日接待量,并将核定的依据和方案一并传真报送全国假日办统计预报中心。全国假日办统计预报中心的联系传真为:010-65201030、65201031、65201032、65201033、65201034、65201035、65201036;联系人为:蒋正鸣 ;联系电话为:010-65201649。
  
  (三)请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将核定后的“旅假日综1表”,以传真方式(要求加盖假日办章并经假日办领导签字),于4月23日前报全国假日办统计预报中心。同时,请在传真中附上统计报表签发人、负责人和填报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传真、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
  
  二、4月28日进行“五一”假期统计工作模拟测试
  
  为了保障假日旅游预报网络系统在“五一”假期期间顺利运行,全国假日办决定于2008年4月28日,组织纳入本次统计工作范围的39个重点旅游城市和32个重点旅游景区进行一次模拟测试。要求以上城市和景区的假日旅游协调机构于4月28日下午15时--17时,将反映当天实际情况的旅假日综3表-“黄金周”重点旅游城市(景区)接待情况日报表和当日接待情况总体概述,通过点击(中国旅游网)中的“假日旅游预报系统”模块,进行填报提交(进入密码同前)。
  
  三、统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参照《“黄金周”调查制度》的规定,要求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于5月1日至5月3日每天17时前,填报旅假日综3表和当日接待情况总体概述。要求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于5月4日8时前填报旅假日综5表;要求各省(自治区)于5月4日12时前填报旅假日综6表。
  
  特此通知。
  
  附表(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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