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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银办发[2008]97号
【颁布时间】 2008-04-14
【实施时间】 2008-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80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通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现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通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以下简称特色服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确保特色服务工作顺利进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6]16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6]293号)要求,做好行内系统改造和各项业务准备工作,开通特色服务受理方和发卡方业务。2008年5月7日前在湖南、贵州两省进行试点,6月30日前在其他农民工输出省份实现全面推广,并于6月10前将拟开通特色服务的省份的名单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要积极协助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进行系统改造,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相关业务培训。
  
  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规范业务处理流程,为农民工通过邮政储蓄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办理银行卡取款业务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确保农民工资金安全,维护农民工权益;要加强对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改善客户服务,确保银行卡系统稳定运行;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促进农民工银行卡业务的发展;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账户管理、现金管理、银行卡管理及反洗钱管理的规定,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农民工银行卡进行欺诈、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应督促辖区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认真执行特色服务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辖内业务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特色服务作为银行卡宣传和特色服务宣传的重要内容,使农民工了解特色服务的功能和操作要求,真正享受到特色服务的便利。
  
  四、特色服务业务管理及收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持卡人每卡每天取现金额累计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
  
  (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作为特色服务的受理方,其特色服务业务的开通范围应限于县及县以下地区;作为发卡方,开放所有BIN号的银联标识借记卡。
  
  (三)收费标准:对持卡人的收费标准不分同城异地,按照交易金额的0.8%收取,最低1元,最高20元;对持卡人的收费在发卡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按照3∶6∶1分配。
  
  在特色服务试点及推广过程中遇有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地方性金融机构。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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