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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颁布时间】 2008-04-10
【实施时间】 2008-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81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通过邮局汇款缴纳专利费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北京邮政储汇局邮政汇兑系统升级后,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专利收费汇兑业务设置了商户客户号。为了便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和其他相关人通过邮局汇款缴纳专利费用,使汇款能及时、准确汇达,缴费人汇款时应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的商户客户号。现将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款人姓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二、“商户客户号”为:110000860
  
  三、附言栏中应填写正确的专利申请号(专利号)以及费用名称,专利申请号(专利号)应当填写9位或者13位阿拉伯数字或字母,专利申请号(专利号)中的小数点不需填写。
  
  四、每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费用应当单独汇款,不得将两件或两件以上专利申请或专利的费用通过一张汇单汇出。
  
  五、汇款时填写的费用名称简写为费用名称的第一个字,例如:申请费--申;审查费--审;恢复费--恢;年费--年;滞纳金--滞;变更费--变等。
  
  六、该公告自2008年4月10日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单填写样式(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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