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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境内外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企业。 (七)调查时限 本次调查自2008年4月9日开始,通常应于2009年4月9日前结束。 四、不合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五、商务部联系方式: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联系人:何双奇、李耀宏、梁杰 电话:0086-10-65198197、65198420、65198915 传真:0086-10-65198915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联系人:杨洋、于伟毅、窦爱东 电话:0086-10-65198068、65198083、65198066 传真:0086-10-65197578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八年四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