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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肇府办[2009]6号
【颁布时间】 2009-02-02
【实施时间】 2009-0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86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肇庆市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和吸收外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肇庆市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和吸收外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日

  
  
2008年肇庆市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和吸收外资奖励办法

  
  2008年,我市的外经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全面的发展。为进一步调动各方面扩大外贸出口和吸收外资的积极性,鼓励外经贸企业增强和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确保全市外经贸各项经济指标实现预期目标,市政府决定对2008年扩大外贸出口和吸收外资工作做得好的县(市、区)政府、单位和企业进行奖励,并制定本办法。
  
  一、对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和承担市下达出口计划任务的市直单位的考核在完成当年下达计划任务的前提下,按新批注册合同外资、实际吸收外资(按商务部新统计口径,下同)和外贸出口额(以海关统计数为准,下同)的规模分档次分别进行考核奖励,发给奖金和奖牌。
  
  (一)档次划分标准
  
  1、新批注册合同外资奖。分3个档次:第一档次为当年新批注册合同外资1.5亿美元以上(含1.5亿美元);第二档次为新批注册合同外资1.5亿美元以下,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第三档次为新批注册合同外资1亿美元以下,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
  
  2、实际吸收外资奖。分4个档次:第一档次为实际吸收外资2亿美元以上(含2亿美元);第二档次为实际吸收外资2亿美元以下,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第三档次为实际吸收外资1亿美元以下,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第四档次为实际吸收外资5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
  
  3、出口总额奖。分3个档次:第一档的为出口额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第二档的为出口额1亿美元以下、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第三档的为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下、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
  
  (二)考核标准
  
  各县(市、区)和承担市下达出口任务的单位,按当年市下达的目标任务的完成和增长情况进行考核。
  
  (三)奖金和奖牌
  
  1、新批注册合同外资奖
  
  (1)2008年度完成市下达当年新批注册合同外资目标任务比上年实现增长的,第一档的奖励4万元;第二档的奖励3万元;第三档的奖励2万元。
  
  (2)在上述第(1)点的基础上,对超额完成新批注册合同外资目标任务的每超过目标任务3个百分点,第一档次的再奖励3000元(此奖项封顶奖金为3万元);第二档次的再奖励2000元(此奖项封顶奖金为2万元);第三档次的再奖励1000元(此奖项封顶奖金为1万元)。
  
  2、实际吸收外资奖
  
  (1)2008年度完成市下达实际吸收外资目标任务的单位,第一档次的奖励5万元;第二档次的奖励3万元;第三档次的奖励2万元;第四档次的奖励1万元。
  
  (2)在上述第(1)点的基础上,对超额完成实际吸收外资目标任务的,每超过2个百分点,第一档次的再奖励5000元(此奖项封顶奖金为5万元);第二档次的再奖励3000元(此奖项封顶奖金为3万元);第三档次的再奖励2000元(此奖项封顶奖金为2万元);第四档次的再奖励1000元(此奖项封顶奖金为1万元)。
  
  3、出口总额奖
  
  (1)对2008年度完成市下达出口目标任务的单位,第一档次奖励3万元;第二档次奖励2万元;第三档次奖励1.5万元。
  
  (2)在上述第(1)点的基础上,对出口增幅,每超过目标任务3个百分点,第一档次再奖励3000元(此奖项封顶资金为3万元);第二档次再奖励2000元(此奖项封顶资金为2万元);第三档次的再奖励1000元(此奖项封顶奖金为1万元)。
  
  4、在全面完成我市下达的新批注册合同外资、实际吸收外资和外贸出口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对同时获得上述三项奖励的单位(没有承担吸收外资任务的单位只考核外贸出口任务),授予“肇庆市外经贸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发给奖牌一个,奖金1万元。
  
  二、对市直国有进出口企业的考核
  
  为鼓励市直国有外贸企业扩大出口,按当年市直国有进出口企业出口规模,设市直企业扩大出口奖。
  
  (一)档次划分标准
  
  市直企业扩大出口奖。分3个档次:第一档次为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第二档次为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第三档次为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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