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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穗国税发[2009]32号
【颁布时间】 2009-01-24
【实施时间】 2009-0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88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工作规程和管理内容见市局征管规程“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部分(将不定期进行补充、修改),市局不再另行发文。涉及纳税人权利、义务内容的,各征管局应按规定予以公告。
  
  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已挂市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专区/业务表格/申请类,由纳税人下载填写,市局不再印制。
  
  三、关于应用信息管理系统及相关台账登录、数据统计要求市局将另行通知。
  
  为减轻应用信息管理系统后补登录的工作量,各征管局可以先在省局税收征管辅助系统“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出具税务凭证台账”中登录企业所得税相关信息,并注意归集企业所得税以外税种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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