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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09]6号
【颁布时间】 2009-01-24
【实施时间】 2009-0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88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的意见

[接上页]

  逐步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查询。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实现网上直接生成问责。深入推进并联审批,拓展并联审批范围,完善并联审批机制。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都要按照“统一受理、提前介入、信息共享、同步审查、公开透明”的要求,明确牵头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加大行政审批流程整合力度,下级部门受理转报的审批事项,由审批部门编制统一流程。不承担实质性审查、只需获取申请人相关信息的备案等事项,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减少办事环节。继续探索恢复重建、支农惠农、扩大内需等事项“绿色通道”和全程代办机制,着力打造基层“一站式”便民服务综合平台。认真推行行政审批延时办理、预约办理、上门办理等服务方式。拓宽行政审批申请渠道,完善配套体系、积极为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行政审批创造条件。
  
  (四)清理规范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和收费项目。结合全省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开展对行政审批收费和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清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收费事项一律取消;确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收费,必须在行政审批项目办事指南中列明收费依据、标准和流程,并予以公示。加强对咨询机构等中介服务组织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咨询等中介服务必须按市场规律运行,由行政审批申请人自愿选择。禁止行政审批机关把指定机构的咨询等服务作为审批的必要条件。清理中发现行政审批机关为行政审批申请人指定机构承担咨询等服务的,要坚决纠正,并追究相关行政审批机关负责人责任。
  
  三、完善制度,巩固行政审批清理规范成果
  
  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完善行政审批设定和实施的相关制度,从源头上控制行政审批项目,加大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力度,巩固行政审批清理规范成果。要重点抓好以下制度建设:一是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审核论证机制,加强对新设定行政审批的审核把关。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涉及到新设定行政审批的,都要进行专项论证分析;设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依法举行听证。除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外,任何“红头文件”都不得设定行政审批。二是完善对实施中的行政审批的评估制度。及时组织调研并评估相关行政审批的功能和效益,对行政审批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动态评估、动态调整。实施中的行政审批事项经评估,认为可以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行业组织、中介机构自律管理,或者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要及时提出取消、调整的建议,提请设定机关决定。三是探索行政审批转变管理方式后的监管机制,完善行政审批调整后的后续监管制度。加强对备案、核准行为的规范,完善备案、核准事项的范围界定和操作程序,防止以备案、核准等名义搞变相审批或上收权力。四是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监督问责制度。制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完善监督手段和问责措施,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进行实质性监督,推动行政审批监督问责深入到行政机关是否严格依法履行审批职能等实质性环节,坚决纠正行政机关有法不依、以权谋私或者懈怠职责、重审批轻监管或者以批代管等行为。
  
  四、加强领导,健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长效机制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专门工作机构,抽调得力人员担任此项工作,探索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抓审批制度改革、从源头上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管理的体制和机制。
  
  (二)搞好沟通衔接。省直各部门要主动与国家部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本系统行政审批清理规范信息和相关情况。与此同时,加强与市(州)政府的联系和沟通,对涉及本系统的审批事项,提出上下衔接的具体意见和办法,做好工作衔接。各地区要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制订配套措施和办法,确保改革上下衔接、整体推进。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重点对已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是否仍然实施审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设立审批事项、指定咨询机构搞变相审批,应当移交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管理的事项是否顺利交接,已取消和调整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是否到位,保留的审批事项是否规范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向省政府报告。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机关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行专项检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大问责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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