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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09]25号
【颁布时间】 2009-01-23
【实施时间】 2009-0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88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无锡市节能监察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三)对有关产品、设备、场所等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对有关产品、设备、场所进行录音录像;
  
  (四)要求被监察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就相关问题作出答复;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第十六条 节能监察机构在实施节能监察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注意维护用能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
  
  第十七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节能监察保密制度。节能监察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被监察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节能监察结束后15日内,向被监察单位出具《节能监察意见书》。
  
  被监察单位对《节能监察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节能监察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节能主管部门申请复查,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30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九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匿、销毁、篡改、伪造有关证据。
  
  第二十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节能监察意见书》实施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按规定报告节能监察机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一条 节能监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节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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