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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质检食函[2002]647号
【颁布时间】 2002-09-16
【实施时间】 2002-09-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9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韩国恢复我三家肉类加工厂禽肉产品进口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经多次与韩方交涉,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2002年9月10日来函向我正式通报,决定恢复我三家加工厂禽肉产品进口(恢复进口的加工厂名单见附件)。为了切实做好输韩禽肉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检验检疫机构要对附件所列企业提供屠宰用鸡的备案养殖场进行疫情和用药情况普查。符合出口条件的自即日起,可受理其向韩国出口禽肉的报检。
  
  二、严格按照总局要求,做好疫情监测和残留控制工作,加强全过程监控,特别是对生产环节的监控,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禽肉出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疫苗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用于加工出口禽肉产品的家禽不得注射任何型号的禽流感疫苗,只能注射ICPI≤0.4的新城疫疫苗,屠宰前30天内,不得注射新城疫活苗。
  
  四、如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上报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2002年9月16日

  
   附件:
  
  恢复对韩出口禽肉产品企业名单
  
  1.上海大江肉食品三厂(3100/03015)
  
  2.山东潍坊乐港公司(3700/03263)
  
  3.山东凤祥食品有限公司(3700/0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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