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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淮人口组[2009]1号
【颁布时间】 2009-01-21
【实施时间】 2009-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98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淮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淮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标兵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
  
  为巩固和发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合格单位创建活动成果,提高全市企事业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现将《淮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标兵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对照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将当年在人口计生工作中成效显著、特色突出的企事业单位推荐上报。
  
  
淮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淮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标兵单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时期“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计生工作机制,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标兵单位的创建工作,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标兵单位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绩特别优异,在全市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由市委、市政府授予的企事业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二章 条件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标兵单位须人口与计生工作特色鲜明,工作成效显著,符合标兵单位标准要求。
  
  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标兵单位,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人口规模在5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标兵单位须从县区命名的先进合格单位中产生。
  
  第三章 标准
  
  第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标兵单位除应具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合格单位“六好”标准外,应具备以下标准:
  
  (一)服务优质
  
  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寓教于乐、丰富多彩的宣传、服务活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体现以人为本。
  
  (二)管理科学
  
  1.微机管理。利用微机实施计划生育业务管理。开设网络人口与计生工作专栏、版块等,实现网上管理、宣教,网上发布人口计生工作事项、信息、动态等。
  
  2.分类管理。⑴根据单位的人口结构、人员类别,实行分类管理,突出管理重点。⑵计划生育工作台帐、报告单等基础资料填写整齐规范、变动及时。⑶日常宣传工作记录齐全完整,相关会议记录、图片等资料完好,规范存档。
  
  (三)氛围浓厚
  
  1.有高规格、高品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宣传标语、橱窗,有固定的永久性的宣传栏、政务公开,内容新颖、更换及时;
  
  2. 利用内部网络、媒体等形式,宣传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法律法规知识、优生优育优教、生殖保健咨询、人口文化等,内容丰富、更新及时。
  
  3.有形式新颖、格调高雅、群众喜闻乐见的人口生育文化院、墙、雕塑或图景。
  
  (四)政策落实
  
  1.全员、全额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
  
  2.全员、全额兑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或者由所在单位给予与之相当的一次性补助;
  
  3.对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放弃再生育指标的职工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兑现奖励。
  
  (五)特色创新
  
  服务管理、宣传活动等有创新,富有特色。
  
  第四章 命名
  
  第七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标兵单位的评比命名依照条件严格考核,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八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标兵单位严格控制在全市500人以上规模合格单位的10%以内,原则上每年命名一次。
  
  第九条 标兵单位命名的程序:每年由创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将完整的创建资料报送县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县区人口计生委复核合格后推荐,市计生领导小组收到县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报告后,择时组织考核、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委、市政府命名。
  
  第十条 标兵单位的申报、验收、命名,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掌握标准,保证质量。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应由命名机关撤销标兵单位称号。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一条 标兵单位接受属地管理,纳入所在县(区)人口计生委日常管理。实行年度复核与平时工作抽查、信访举报相结合的动态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标兵单位的验收、复核工作,每年对新申报的单位进行验收、命名,同时对命名满三年的标兵单位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标兵单位从验收命名之日起,满三年的,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组织复核,经复核合格的,继续保留荣誉称号;不合格的,取消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标兵单位应加强档案管理。内容包括①命名时的申请、汇报材料,审批表及命名文件;②年度复查结果;③三年一度的复核登记表。
  
  第十五条 标兵单位如遇单位更名或变动隶属关系,要及时向市人口计生委报告,申请变更名称,如不申报,期限超过半年,原称号自动取消。对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合并或重组的标兵单位,须重新申创、验收、命名,原称号自动取消。
  
  第六章 奖惩
  
  第十六条 对标兵单位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凡被授予人口与计划生育标兵单位荣誉的,在单位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干部职工可以进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实行考核“一票否决”制度。已经获得标兵单位称号的单位发生政策外生育,直接撤销其荣誉称号;对标兵单位质量下降或工作水平明显下降的,原命名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标兵单位称号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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