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为了全面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考意见》(桂劳社发〔2008〕16号)、《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玉政发〔2008〕19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开展市级统筹的工作目标和内容 从2008年5月起,启动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市级统一调节使用和管理,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由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月全部上划市级管理,市级按月核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代理支付。 二、实行市级统筹的基本要求 (一)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统一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编制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1月15日前,把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上年度的基金决算及下年度的基金预算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出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预决算,送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于1月31日前上报自治区有关部门。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 1、从2008年5月起,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征收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必须在次月5日前如数上划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征缴期内,必须按上月实际参保人数及当年确定的人均补助标准在次月10日前将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补助资金划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得隐瞒、转移、挪用,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对县(市、区)相关责任领导、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市、县(市、区)两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的开设 (1)市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 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户。接收各县(市、区)上划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该户利息收入并按月及时转入市级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接收财政专户划拨的基金;向下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统筹基金及门诊补助资金;向财政专户划拨该户利息收入;该户除接收财政专户划拨基金及账户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2)市级财政部门开设市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①接收中央、自治区、市本级财政划拨的补助资金。 ②接收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户的基金。 ③根据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将基金拨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 ④接收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扣转的按市级统筹规定应由各县(市、区)承担的资金。 (3)县(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 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户。接收每月收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县(市、区)财政划拨的补助资金及该户的利息收入,并按规定时限如数上划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户。该户除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收入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接收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下拨的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统筹基金、门诊补助资金及该户的利息收入,并按规定进行代理支付。该户除接收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的基金及账户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4)县(市、区)不再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建立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