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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时间】 2009-01-21
【实施时间】 2009-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99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一)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对象及项目
  
  (1)考核对象:市政府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和市劳动保障及财政部门,县(市、区)政府(管委)考核其下属的组织实施部门。
  
  (2)考核的主要项目:
  
  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末参保人数及征缴收入数;
  
  ②财政部门履行职能的到位情况;
  
  ③参保居民待遇支付情况。
  
  (二)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绩效与市级调剂补助挂钩的激励机制
  
  1、在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期间,对完成市每年年初下达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支大于收,在10%以内的,由市从统筹基金中补助;在10%以上的(包含10%),由市统筹基金补助70%,县(市、区)承担30%。
  
  2、对没有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当年支大于收的,全部由县(市、区)政府(管委)自行解决。
  
  3、设立统筹激励制度。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后,给予超额完成任务专项奖,按超额部分1%奖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办公经费补助。奖励考核由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严禁在收取的医疗保险费中直接兑取。
  
  四、明确责任,部门联动,全面做好市级统筹各项工作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是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组织和领导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确保市人民政府下达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本县(市、区)参保居民按时享受医疗待遇。
  
  (二)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是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实施责任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责任是: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工作,切实做好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保费征缴、管理、支付、稽核监督等业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保费征缴管理、支付职责。财政部门的主要责任是: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与支出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规范市级统筹基金的财务管理。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落实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并保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公用经费的预算安排,确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正常、高效运转。
  
  (三)有关各部门要围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目标履行应尽职责。金融部门要全力配合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保证市级统筹基金账户的开设和基金划拨顺畅快捷。教育、民政、卫生、公安、残联等管理部门要全力配合市级统筹工作,提供中小学生、城镇居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低收入家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等相关资料,协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宣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督促以上人员依法依规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五、落实责任,确保市级统筹工作顺利推进
  
  (一)实行两级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市、区)未完成市级统筹的工作目标任务的,市人民政府将追究县(市、区)政府(管委)责任,县(市、区)政府(管委)追究有关部门责任。
  
  (二)建立政府督查制度。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县(市、区)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全市通报。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要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充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改善办公条件,逐年加大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的投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能,规范市级统筹工作流程,加强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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