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州、市规划局(建设局)、监察局: 为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察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要求,请一并认真严格贯彻执行。 一、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建设用地容积率是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指标和土地开发强度的量化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容积率不仅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必须规定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时必须严格控制和遵守的关键指标。切实加强容积率管理,对强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延续行,推进城乡规划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通知》规定的各项要求,切实把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并纳入城乡规划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重点。各设市城市及县城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的具体规定,进一步细化《通知》的各项要求,明确本地容积率调整的具体条件、调整的审查审批程序及其他相应措施;明确规划、国土、房地产、监察等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协作机制。所制定的具体规定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向社会予以公布,并于2009年3月底前报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厅备案。各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具体规定抓紧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要求,切实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各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加强对所辖市(县、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违反程序擅自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行为。 二、规范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的条件 规划设计条件是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约定条件,容积率指标更是规划设计条件的核心内容之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也不得依据政府会议纪要调整容积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确需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分区)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因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在符合以上条件且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市(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通知》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调整容积率指标。 涉及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建设项目,其所有规划审批管理环节的相关档案文件材料除按《通知》要求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查外,还应当按照《云南省城乡规划与建设项目公示办法(试行)》、《云南省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办法(试行)》、《云南省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依申请公开和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监督检查 省建设厅会同省监察厅、省政府城乡规划督察办公室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作为2009年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和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重点内容,开展重点专项监督检查。自2009年1月起,建立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工作定期上报制度,各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各市(县、区)涉及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及调整审批情况报省建设厅。 各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积极督促所辖市(县、区)完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制度,会同行政监察机关建立健全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加大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坚决制止和纠正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各设市城市和县城要按照《通知》要求,对2008年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情况进行自查,按《通知》规定做好完善和纠正工作,同时将自查报告报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汇总后由各州市统一上报省建设厅。 云南省建设厅
云南省监察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