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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川办函[2009]18号
【颁布时间】 2009-01-20
【实施时间】 2009-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08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成都电监办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具体事务,组织本系统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工作,并向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办公室报送系统内统计监测报表和相关材料。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搞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工作。
  
  相关市(州)、县(市、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地相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工作,从本地相关部门收集统计监测报表和监测材料,整理汇总相关统计数据并向本地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委员会和上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办公室报告。
  
  相关市(州)、县(市、区)承担灾后恢复重建的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开展本地区本部门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工作,负责向上级部门和本级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办公室报送本系统统计监测报表和相关材料。
  
  四、统计监测材料报送时间和方式
  
  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办公室对统计监测材料报送时间和方式提出要求,相关市(州)应及时报送监测报表和监测报告,省直相关部门应及时报送本系统、本部门承担的相关监测报表和监测报告。报送材料和报表应加盖公章,同时报送电子邮件文档。
  
  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办公室通讯地址:成都市二环路西一段108号四川省统计局,邮编:610041,联系电话:028-87043929,E-mail:jcb@sc.stat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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