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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人口办[2009]2号
【颁布时间】 2009-01-19
【实施时间】 2009-0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09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便民维权示范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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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普遍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维护群众对计划生育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坚持利益导向,引导群众自觉守法
  
  1、依法兑现《条例》规定的奖励政策。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金落实率达到90%以上,其他各项奖励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2、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在出台普惠性的政策措施时,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在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新型合作医疗等制度中兑现对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的优先优惠。
  
  3、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县级设立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对独生子女发生重大伤残、病残的家庭,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救助;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给予不低于10000元的救助。
  
  4、全面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确保奖励扶助制度阳光运行,奖励扶助对象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奖励扶助金。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切实解决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后顾之忧。
  
  (五)坚持优质服务,确保职责履行便捷高效
  
  1、认真实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群众来访接待制、行政过错追究制等制度,简化办事程序、规范办事行为、提高办事效率。
  
  2、及时依法为符合条件的育龄群众办理一胎生育登记卡、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为服务对象提供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
  
  3、积极开展农村妇女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保障已婚育龄夫妇依法免费享有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每年为以已婚育龄妇女为重点的农村妇女提供一次生殖健康检查服务,群众满意率逐年提高。
  
  4、认真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公开栏、宣传栏等多种载体,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活动。
  
  5、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认真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的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十条便民维权措施。实行外来流动人口免费服务证制度,确定好辖区流动人口免费服务定点单位,并向群众公布,向流动人口开展宣传和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六)坚持强化法治,全面提高执法水平
  
  1、认真落实三级两全包保责任制,对孕期育龄妇女开展全程跟踪服务,严肃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案件,有效治理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问题。
  
  2、建立行政执法检查考核制度。县级在乡级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定期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检查。
  
  3、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案件督办制度,及时制止和纠正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
  
  4、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自查、检查和抽查,对不合格的案卷及时纠正。
  
  (七)坚持教育培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1、加强领导干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与培训。建立党校、中心组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制度,定期开展专门学习培训。
  
  2、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情况定期检查和考试考核制度。人口计生部门领导带头学法、用法。将考试成绩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任职等的重要依据。每年至少举办一期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知识讲座,工作人员学法和接受法律知识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少于40小时。
  
  3、开展普法宣传,结合我省法律“八进”活动,使育龄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知晓率达到80%以上。
  
  (八)坚持强化领导,为依法行政工作提供保障
  
  1、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局,统一部署和安排。
  
  2、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建立法制工作机构,至少配备一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人口计生委要高度重视示范点的创建活动,将此项工作作为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计划生育“两个转变”步伐的重大举措,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明确部门职责,落实相关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活动开展。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检查指导,抓好督促落实,协力推动,形成争做依法行政便民维权示范点的良好局面。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便民维权示范点首先在省政府确定的依法行政示范县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及其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中有选择地开展,并与“阳光计生行动”试点县(市、区)相一致。2009年,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选定一个县(市、区)或乡(镇、街道)创建示范点(各市选定的示范点要于3月底前报省人口计生委政法处),以后视工作开展情况逐步增加。省人口计生委将适时对活动开展好的示范点进行表彰,推广其开展依法行政便民维权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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