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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财驻甘监[2009]6号
【颁布时间】 2009-01-19
【实施时间】 2009-0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10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办法》的通知

省级各厅(局)、各中央非税收入代征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交通银行兰州分行、招商银行兰州分行、浦东发展银行兰州分行、兰州商业银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央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提升监管成效,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加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的意见》(财监[2008]56号)、财政部《关于报送专员办监缴中央非税收入月报表的通知》(财监便[2008]12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甘肃省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甘肃省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办法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甘肃省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办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加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的意见》(财监[2008]56号)、财政部《关于报送专员办监缴中央非税收入月报表的通知》(财监便[2008]129号)文件要求,为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促进中央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加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的意见》(财监[2008]56号);
  
  (二)、财政部《关于报送专员办监缴中央非税收入月报表的通知》(财监便[2008]129号);
  
  (三)、《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
  
  (四)、《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
  
  (五)、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驻甘监[2005]82号);
  
  (六)、财政部有关中央非税收入的其它文件。
  
  二、就地监缴的主要项目
  
  财政部确定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日常就地监缴的中央非税收入共12项,涉及我省的项目有以下9项:1、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2、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3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4、中央单位土地收益;5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6银行业机构监管费;7、银行业业务监管费;8、水资源费;9、电力监管机构罚没收入。其它未列入日常监督的中央非税收入为监督检查项目。
  
  三、监缴程序
  
  (一)对账
  
  1、代征单位或省级主管部门应于月度终了5日内与非税收入汇缴银行、人民银行甘肃金库就中央非税收入入库情况进行对账并确认当月入库数。
  
  2、非税收入汇缴银行应于月度终了10日内与中央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就中央非税收入入库情况进行对账并确认当月入库数。
  
  (二)、报表报送
  
  1、凡涉及中央非税收入的单位应在2月10日前向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甘肃专员办)报送本单位中央非税收入基本情况表。
  
  代征单位或省级主管部门应报送《中央非税收入征缴单位基本情况表》(附表一)。中央非税收入汇缴代理银行应报送《中央非税收入汇缴户基本情况表》(附表二)。
  
  中央非税收入过度户开户银行应报送《中央非税收入过渡户基本情况表》(附表三)。
  
  中央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应报送《中央非税收入专户基本情况表》(附表四)。
  
  2、凡涉及甘肃专员办日常就地监缴的9个主要项目的代征单位或省级主管部门、非税收入汇缴银行和中央非税收入开户银行,应按月将对账确认后的中央非税收入征收、入库情况于次月15日前向我办报送《专员办监缴中央非税收入月报表》(附表五)。各单位首次报送应附单位征缴、入库项目、收缴入库流程、政策执行情况以及存在问题等文字说明。以后报送如遇异常情况或重大问题,应予以详细说明并随时报告甘肃专员办。
  
  3、国家金库甘肃省分库应于次月15日前向我办报送全辖区、全科目的《国家金库甘肃省分库中央级预算收入月报表》、《国家金库甘肃省分库省(市)级预算收入月报表》、《国家金库兰州市中心支库中央级预算收入月报表》、《国家金库兰州市中心支库地(市)级预算收入月报表》、
  
  4、《专员办监缴中央非税收入月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当月没有征收和入库数的项目在表内相应栏次填写“0”。
  
  (三)缴款书和报表的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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