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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卫医发[2008]14号
【颁布时间】 2008-03-07
【实施时间】 2008-03-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12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台港澳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现将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起,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规定的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可以申请获得大陆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台湾地区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满5年的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二)具有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专科医师资格证书。
  
  (三)在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机构中执业。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可以根据其执业类别相应申请获得大陆临床、中医和口腔类别的医师资格。具体认定办法另行通知。
  
  二、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申请获得大陆医师资格,需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台湾地区居民和获得国外医学学历的中国大陆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发明电[2000]17号)有关规定,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可以获得相应的《医师资格证书》。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OO八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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