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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经验交流。4月份,召开一次全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联系点工作会议,就联系点工作经验进行交流座谈,了解各联系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交流各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要求,提出改进建议。 4.绩效考核与总结评价。4-5月,对各地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第二次评估;7-9月,结合两次绩效考核情况,选择6-8个省、市进行调研检查,对绩效考核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总结评价。 5.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时间段,赴各地督促检查住房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落实情况。 6.查办、督办违法案件。根据工作需要,继续加大对违反规划进行建设和规划建设中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两类案件的查处力度;有重点地赴各地调研案件的查处情况、制度建设情况;10月份召开一次案件查处通报会,将开展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件向社会通报。 7.工作总结。督促各地对本地区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对经验进行总结。11月-12月,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结的基础上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予以通报;12月份召开全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总结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