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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资质审查内容及评分标准》中“必备条件”的任意项不得有0分。 (二)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资质审查内容及评分标准》中总得分不得少于所报审核认证项总分的90%,即附件1中的第一项、第二项(其中的场地、教室)、第三项、第四项为必备项,第二项的设备器材部分根据所报方法统计得分;第二项核电站在役检查核安全设备模拟体为单独加分项。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论批准考核中心。 第十五条 考核中心应当按照批准的考试方法和范围进行工作,持续改善服务质量,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质量。 第十六条 考核中心变更考试方法和范围的,应当向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考核中心的资质有效期为5年,期限届满后拟继续承担考核任务的,应当于资质届满前6个月向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延续资质申请,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查并在资质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八条 考核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鉴委会调查确认后,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停止其资格考核工作: (一) 考核中心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规定的要求; (二) 不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考核; (三) 考核工作管理混乱或者质量低劣; (四) 严重违规,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资质审查内容及评分标准 ┌─┬─┬──────┬──────────┬─┬───────────────┬─────┐ │序│项│审查内容│要求│分│ 审查评分标准 │ 备注 │ │号│目│││数├─────┬─────┬───┼─────┤ ││││││ 符合要求 │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必备条件 │ │││││││ 要求 │ 要求 ││ ├─┼─┼──────┼──────────┼─┼─────┼─────┼───┼─────┤ │一│核│考核中心隶属│所在单位为独立法人,│10│隶属关系明│隶属关系明│不符合│ 必备条件 │ ││无│关系及独立性│隶属关系明确,能够实││确、为独立│确、或为所│(0) ││ ││损││质性独立开展考试工作││法人工作独│在单位二级│││ ││检││││立开展,不│机构,工作│││ ││验││││受行政影响│能基本独立│││ ││考││││(10)│开展(8) │││ ││核├──────┼──────────┼─┼─────┼─────┼───┼─────┤ ││中│考核中心工作│有工作业绩,能独立对│10│工作业绩突│有工作业绩│不符合│ 必备条件 │ ││心│业绩│核无损检验培训考试实││出,管理规│,有管理制│(0) ││ ││隶││施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督││范、记录有│度,有记录│││ ││属││,有可查的有效记录作││效。│可查 (6)│││ ││关││为证据││(10)││││ ││系├──────┼──────────┼─┼─────┼─────┼───┼─────┤ ││·│考核中心岗位│组织机构健全(包括行│10│岗位齐全运│基本齐全│不符合│ 必备条件 │ ││组│设置│政、培训、考务、技术││作有效│(8) │(0) ││ ││织││、生活后勤等),职责││(10)││││ ││机││明确││││││ ││构├─┬────┼──────────┼─┼─────┼─────┼───┼─────┤ ││·│人│考委会主│由考核中心负责人担任│12│中心负责人│中心负责人│不符合│ 必备条件 │ ││人│员│任│,具备高级技术职称或││,高级职称│,高级技术│(0) ││ ││员│能││核Ⅲ级无损检验资格,││、核Ⅲ级无│职称或核Ⅲ│││ ││能│力││有很强的管理水平和组││损检验资格│级无损检验│││ ││力│││织领导能力││(12)│资格(8) │││ │││├────┼──────────┼─┼─────┼─────┼───┼─────┤ ││││考委会副│设置1-2名,具备中级 │10│高级职称、│中级职称、│(0-5│ 必备条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