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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资发评价[2008]53号
【颁布时间】 2008-03-05
【实施时间】 2008-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13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深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审计工作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促进中央企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认识
  
  党的十七大明确要求加强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增强监督实效。经济责任审计是实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的重要措施,是客观、公正评价企业发展绩效,全面总结企业发展经验,深入揭示企业存在问题,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企业负责人勤勉尽职、廉洁自律的重要手段。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充分认识其重要性,保障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行为等方面的作用。
  
  二、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建设
  
  各中央企业要在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现代公司治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体系,促进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一是加强制度建设,根据《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完善本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明确职责,规范运作;二是结合《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本企业的绩效评价体系,将绩效评价运用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科学评判经营者业绩,建立相应的约束激励机制;三是在全面了解子企业负责人任期情况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的分布、规模、行业等特点,制订切实可行的集团总体经济责任审计五年计划,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全面性。
  
  三、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程序严谨,标准要求高,各中央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一是建立健全企业内审机构,严格按照“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机构和工作职责,加强审计队伍建设,维护内部审计人员权利,切实保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二是企业负责人要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日程,加强审计工作协调和督促检查,支持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促进审计部门与干部管理部门、年薪管理部门的合作,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三是根据现有审计力量,结合审计工作需要,采取内部审计、委托审计、联合审计和聘用外部审计人员等适当的方式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全面开展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各中央企业要认真做好各级子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将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事后监督和事中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一是做到“离任必审”,凡子企业主要负责人离任,必须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价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做到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经济责任和兑现任期全部效益薪金;二是积极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期五年内未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企业应组织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将经济责任审计关口前移,充分发挥事中监督的重要作用;三是逐步开展境外投资项目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积极探索开展境外投资项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效方法,逐步建立相关企业负责人的任中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五、积极开展企业副职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各中央企业在开展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同时,应当建立企业副职和主要部门负责人的离任或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积极开展企业副职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责任监督和管理。一要认真组织开展从子企业负责人岗位或业务部门提拔到集团副职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报国资委备案;二是认真组织开展兼任子企业负责人的集团负责人任中或从子企业负责人岗位离任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三是开展对重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四是探索开展对拟提拔领导人员任职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将审计结果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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