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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有关部门,各执收单位: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做好 2008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的通知》(陕价证发[2008]1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级执收执罚单位2008年度《收费许可证》、财政票据审验及《罚没登记证》换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1、持有西安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的单位; 2、持有西安市财政局核发的《罚没许可证》的单位; 3、领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行业票据、统一结算票据、社团会费收据,房租、暂保押专用票据及其他财政票据的单位。 4、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和中介服务收费单位不在集中审验范围内。 二、年审办公室人员组成和职责分工 1、年审办公室人员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抽调有关人员组成。 2、职责分工:市物价局负责执收单位收费标准的审核、《收费许可证》审验。市财政局负责执收(执罚)单位收费(罚没)项目、财政票据的审核及《罚没登记证》的换发。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有关政策规定的落实。 三、年审时间安排 年审工作从 2009年1月下旬至4月底结束。分自查、集中审验和汇总三个阶段。 (一) 1月21日至3月1日为自查阶段。 市直属各收费部门要严格按照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监察局 2008年8月8日在《西安日报》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对照检查,并如实填报表格,写出自查报告。 (二) 3月2日至3月31日为集中审验阶段。 (三) 4月1日至4月30日为汇总、总结、统计阶段。 (四)年审地点:另行通知。 四、年审内容 1、执收(执罚)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收费(罚没)项目、标准和范围等实施收费(罚款);有无扩大收费(罚没)范围、提高标准、分解项目、增加收费频次、自立项目乱收费(乱罚款);政府明令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罚没)项目、降低的收费(罚没)标准是否落实;是否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或国家已明文规定转为经营性收费而未转的及有无其它违反规定的乱收费(乱罚款)问题。 2、执收(执罚)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收费(罚没)票据或专用票据,有无擅自印制、转让、代开收费(罚没)票据的行为;执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登记并办理《罚没登记证》;收费(罚没)资金是否执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并按规定实行了专户储存或上缴国库;有无隐瞒收入、虚报支出等弄虚作假的行为,有无私设收入过渡户、截留、挪用、坐支收费资金等行为。 3、各单位领购、使用和保管财政票据的情况;有无用统一结算票据违规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房租、及经营服务性收入等行为;有无违规乱用暂保押专用票据、社团会费票据的行为;有无混用财政票据的行为;有无擅自转借、买卖、代开、涂改及丢失、擅自销毁财政票据的行为。 4、收费公示情况。 五、年审方法、形式 为方便各执收执罚单位的年度审验,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办公,实行一厅式服务。市级各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向所属执收执罚单位布置安排。认真填写 “ 2008年度政府非税收入统计报表”及其他统计报表。 六、年审所需携带的有关资料 1、自查报告及要求填写上报的表格(附表可从西安价格信息网 www.xaprice.com 及西安市财政局网www.xaczj.gov.cn下载); 2、执收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收费依据、批准文件;罚款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 3、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正本、副本,财政部门核发的《罚没许可证》正本、副本,本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行政机关)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财政部门核发的《票据领购证》及《罚没票据领购证》; 5、2008年使用过的收费票据( 本)、罚没票据( 本)、统一结算票据及其他财政票据; 6、2008年度政府非税收入统计报表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总账、备查账; 7、各类学、协会年审时还应携带《社团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卫生医疗单位携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8、执收单位收费公示表(经西安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复印件或收费公示表照片。 七、年审要求 收费年审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今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规定从 2009年1月1日起取消100项收费项目,凡我市涉及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单位应及时办理收费项目注销或交回《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同时根据省财政厅统一安排,集中为执罚单位换发《罚没登记证》(原为〈罚没许可证〉)。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收费年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支持和配合收费年审工作。要进一步规范《收费许可证》、《罚没登记证》的管理工作,对不按期审验的和审验不合格的及相关资料不齐全的单位,物价部门不得在《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记录”栏填写意见,加盖收费审验专用章;财政部门将不予换发《罚没登记证》,停止票据供应,并按规定进行审计和处罚。市教育、卫生、劳动等下属单位较多的主管部门以及工商、税务、质监、环保、交通、药监等区、县垂直管理的主管部门根据年审工作时间安排,合理安排好下属单位年审时间,避免挤堆等问题。 西安市物价局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监察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