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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汕府办[2009]8号
【颁布时间】 2009-01-16
【实施时间】 2009-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18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驻汕口岸查验单位推动汕头港对台湾海上货运直航便利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驻汕口岸查验单位推动汕头港对台湾海上货运直航便利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驻汕口岸查验单位推动汕头港对台湾海上货运直航便利措施

  
  为推动汕头港对台湾海上货运直航工作,驻汕头各口岸查验单位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订以下有关措施:
  
  一、汕头海关推动对台海上货运直航有关措施:
  
  1、对直航船舶实施“即靠即卸、边装边卸、装完即离”的监管模式。对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的直航船舶,参照国际班轮允许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直航船舶停靠后,即可装卸货物;完成装船作业后,一次性到海关办理船舶结关手续,即可开船。
  
  2、对直航业务提供24小时预约服务和咨询服务汕头海关驻汕头港各业务现场设置预约电话,提供7×24小时(即每周7天,每天24小时)预约服务,及时为直航船舶办理有关手续。各现场还设置业务咨询电话,指导直航船舶按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3、设置直航业务专门通道汕头海关驻汕头港各业务现场设置专门通道或专门岗位,为直航船舶优先办理进出境联检等各项手续。
  
  4、为直航货物提供通关便利汕头海关驻汕头港各业务现场将优先办理直航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手续。符合海关规定的,可实行“提前申报,货到验放”做法。按照有效监管与高效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对进口货物的舱单、电子报关数据实施提前审核,办理进口单证审核及货物税费征收手续,运输工具抵港后,及时对货物快速办理验放手续。
  
  5、灵活调整查验比例
  
  对于直航货物,汕头海关驻汕头港各现场根据企业守法情况灵活调整查验比例。
  
  二、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推动对台海上货运直航有关措施:
  
  1、按“先纳入,后理顺”的原则,做好“对台湾海上货运直航”工作对直航船舶和货物,纳入检验检疫监管,特事特办;对相关业务及时进行跟踪和研究,完善监管程序。
  
  2、对直航船舶实行节假日和24小时预约检服务对直航船舶实行“5+2”工作制度(即每周5个工作日,加2个假日)以及24小时的预约检工作制度。根据直航船舶进出港的动态,随时调配人员对船舶提供服务。
  
  3、对在港停留不足24小时的直航船舶,实行办理进港手续的同时办理出港手续监管模式对在港停留不足24小时且无存在特殊监管事项的直航船舶,在办理船舶进港手续的同时办理出港手续,缩短直航船舶在港停留时间。
  
  4、设立咨询服务窗口在相关业务部门设置预约电话,方便船方或船务代理申报,提供业务咨询服务,指导企业办理检验检疫业务。
  
  5、继续争取上级局赋予汕头在便捷通关和适度放宽方面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争取上级局赋予汕头与福建沿海地区对台贸易一样的优惠政策,实行比一般贸易更加灵活的对台贸易检验检疫监管制度、快速审批制度和到货现场快速检验检疫监管制度。落实对台优惠政策,将临时性的优惠措施常态化、长效化和机制化。
  
  6、积极促进台湾农产品进入汕头市场对台湾农产品设立专门的快速通道,设立专门窗口优先办理接单和审核业务,同时,强化技术帮扶和政策指导,及时将新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性贸易措施传达给对台贸易企业。
  
  7、对需检验检测项目采取优先快速验放制度在受理对台海上直航货物报检的同时,开展有关检验检疫准备工作;对实验室检测项目实行优先抽样、优先送样、优先检测,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及时放行货物。
  
  8、开展调研,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国检局将组织有关处室主动联系走访对台海上货运直航企业,了解贸易情况和企业对国检局的需求,着力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
  
  三、汕头边检总站局推动对台海上货运直航有关措施:
  
  1、指定汕头港物流中心“边检报检室”、广澳港区“边检报检室”为对汕台海上货运直航船舶就近办理入出境边防检查手续。
  
  2、在承担汕台海上货运直航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任务的龙湖边检站、潮阳边检站,实行24小时通关服务,保障汕台海上货运直航出入境船舶随到随检。
  
  3、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的汕台海上货运直航船舶,允许入出境边防检查手续一次性办结。
  
  4、对进出汕头口岸的汕台海上货运直航船舶实行“出入境边防检查手续网上预报预检制度”,对已办妥网上预检手续的汕台海上直航出入境货运船舶,船舶到港后即可装卸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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