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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09]5号
【颁布时间】 2009-01-16
【实施时间】 2009-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19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交通运政管理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5、负责对全州运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督察工作,组织全州运政执法人员、运政协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6、负责运政系统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及执法证年度审验工作,查办、催办、督办有关人民群众对运政执法的投诉。
  
  7、负责全州道路运输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十一)12县(市)运政管理所
  
  1、负责国家、省、州有关道路运输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指令的贯彻实施。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部规章,对辖区内道路运输(含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维修、道路客货运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经营实施行政许可。
  
  3、制定本县(市)行业发展规划,建立有关的道路运输管理制度,合理调控运力、安排站点布局。
  
  4、核发、管理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各种证、牌及票据、凭证、单据等,负责道路运输规费的征收、上缴。
  
  5、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大宗物资、重点港站集散物资的运输,组织实施重要节假日旅客运输,组织实施指令性抢险救灾、战备物资运输,并进行监督检查。
  
  6、根据本县(市)运力与运量情况,按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交通部门提供需求信息,进行宏观调控,组织本县(市)的道路运输站(场)规划、布局。
  
  7、负责本县(市)道路运输行业的生产经营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组织道路运输业的各种基本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反馈,开展咨询服务,组织市场调查和预测。
  
  8、负责组织运输市场的服务质量、经营行为,价格执行等的监督、检查,调解运输纠纷。
  
  9、负责对本县(市)运输经营业户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10、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和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指示,对本县(市)道路运输行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11、承办县(市)人民政府和县(市)交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略)
  
  四、领导职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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