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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环办[2008]19号
【颁布时间】 2008-02-25
【实施时间】 2008-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19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统一排污费征收稽查常用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

[接上页]

  ││
  
  ├────────────────────────────────────────┤
  
  │稽查部门意见│
  
  │ 部门领导: 年月 日 │
  
  └────────────────────────────────────────┘
  
  [此文书适用于下级环保部门]
  
  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书
  
  _______________:
  
  稽查事实和结论:
  
  现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 条、《排污费征收稽查管理办法》第 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_______________环境保护局申请复核。
  
  _______________环境保护局
  
  [此文书适用于排污者]
  
  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书
  
  _______________:
  
  违法事实:
  
  处理依据:
  
  处理决定: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有异议,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 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排污费金额加收2‰的滞纳金。
  
  _______________环境保护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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