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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颁布时间】 1999-08-03
【实施时间】 1999-08-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20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宁市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全部停止或部分停止活动:
  
  (一)未办理治安审批手续的,或虽办理治安审批手续但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二)超出场地核定的容量发售入场券的;
  
  (三)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出现可能导致治安事件紧急情况的。
  
  第十四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
  
  (二)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有碍治安管理的物品进入活动现场;
  
  (三)不得煽动观众进行有碍活动场所治安秩序的活动;
  
  (四)不得进行其他有碍治安管理的活动。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承办大型活动或不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地点、人数、时间举办大型活动者,属于经营性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经营性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作出的不许可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职责,参加大型活动治安执勤的公安、保安人员须遵守纪律,尽职尽责,不得徇私舞弊,脱岗脱哨。因失职而导致发生事故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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