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颁布时间】 1999-07-20
【实施时间】 1999-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21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西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津成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西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全部房屋。
  
  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和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的房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利。
  
  房屋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他项权利是指抵押权、典权等。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产档案、房产平面图纸以及帐册、表卡、视听资料等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五条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产权登记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均应依照本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房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七条 申请房屋产权登记,产权人应当亲自办理,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境外申请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全民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授权的管理单位申请登记。
  
  集体所有的房屋,由持有房产来源依据的集体所有单位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房屋他项权利,由房屋所有权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
  
  第八条 公民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第九条 公民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必须使用《居民身份证》姓名,不得使用别名、化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必须使用其法定名称。
  
  第十条 房屋产权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册登记。
  
  新建的房屋,购买的商品房屋,依法强制取得的房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应当申请产权初始登记。
  
  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析产、兼并、合资、入股的房屋,单位调拨、价拨、分割接管的房屋,应当申请产权转移登记。
  
  扩建、改建的房屋,改变用途、改变产权人名称或姓名的房屋,部分焚毁、倒塌、拆除的房屋,应当申请产权变更登记。
  
  全部焚毁、倒塌、拆除、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终止的房屋,应当申请产权注销登记。
  
  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房屋,应当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房屋开发经营单位营建的商品房屋,应当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单位按《西宁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暂行办法》,出售给职工个人的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统一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第十二条 私人建造的无证房屋,如符合《西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不在公房土地使用范围内的,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筑许可证后,确认产权,登记发证。
  
  第十三条 房屋设定抵押权或典权时,应当包括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房屋权属登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前款第(三)项适用于房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人必须向房管部门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公民身份证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
  
  (二)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证明文件;
  
  (三)2份符合《房产测量规范》的房产分丘(分户)平面图(1:100至1:500);
  
  (四)由房管部门规定的相关产权来源证件。
  
  第十六条 房屋产权登记的时间规定:
  
  (一)新建的房屋,产权人应在竣工之日起90日内申请登记;
  
  (二)产权转移的房屋,产权人应在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
  
  (三)产权变更的房屋,产权人应在竣工或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