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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锡署办发[2009]4号
【颁布时间】 2009-01-15
【实施时间】 2009-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24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将老龄事业发展基金足额列入2009年度财政预算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老龄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工作。加强老龄工作,是贯彻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于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优良传统,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和水平,实现改革开放成果由人民共享,切实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内党发〔2001〕6号)和盟委、行署《关于加强全盟老龄工作的意见》(办字〔2004〕3号)规定,老龄事业发展基金应根据上年度末老年人实际数,各旗县市(区)按人均3元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据统计,2008年末我盟60岁以上老年人数为107651人,2009年度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应列支老龄事业发展基金32.3万元(见附表)。
  
  各级政府一定要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足额列支财政预算,确保老龄事业发展与全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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