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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字[2009]2号
【颁布时间】 2009-01-15
【实施时间】 2009-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24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现将《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若干规定》通知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的质量,加强议题安排的预见性和计划性,使有关重大问题能够及时、规范、有序地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保证市政府各项重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议题是指由市政府各位副市长提请或各旗市区、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等主办单位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及重大事项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
  
  1 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市级财政预算;
  
  2 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或有关草案等;
  
  3 审议确定需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或提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4 讨论制定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计划和重要体制改革、重大项目安排、重大用地、重要资金使用、政府债务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减免等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5 讨论和通过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 讨论和通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7 讨论通过各旗市区、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8 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情况,部署工作;
  
  9 市长认为有必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市长办公会议:
  
  1 研究决定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市性重大活动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
  
  2 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 通报或听取全市性会议精神、重要出国访问和考察的情况;
  
  4 听取旗市区、部门及有关方面重要工作汇报;
  
  5 研究讨论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6 讨论研究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提出的其他重要工作或事项。
  
  第三条 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议题在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审定前,应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等工作:
  
  (一)根据议题涉及范围,征求旗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涉及城市规划、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四)规范性文件制定及其他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核。主要审查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国际惯例要求,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之处。
  
  (五)各部门、单位之间或各旗市区与各部门、单位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应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就该议题向各旗市区、部门和单位发出征求意见函,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协调会进行论证。各旗市区、部门和单位应组织专门人员对议题进行修改,提交加盖单位印章的书面修改意见,并在协调会上充分发表修改意见。在该议题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上会。
  
  第四条 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议题在提交会议审议前,主办单位应按照议题审核程序,报送会议议题的审签单(格式附后)以及其他文本材料,以供审定。
  
  市政府副市长提请会议审议的议题交市政府秘书长汇总审核。市政府各部门及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提请的会议议题报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汇总,各旗市区上报由主管副市长审定,送市政府秘书长审核。规范性文件制定及其他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核后,报请市政府秘书长审定。
  
  经审核,主办单位报送的议题文本等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市政府秘书长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列为会议审议材料,并根据议题轻重缓急、条件时机成熟情况统筹安排讨论时间,呈报市长确定。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报送单位要进行补正或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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