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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字[2009]2号
【颁布时间】 2009-01-15
【实施时间】 2009-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24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五条 议题每个月报送一次。议题主办单位在每个月20日之前,将拟于下一个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报送市政府办公厅。重要、紧急事项须提请会议审定的,可随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报送的议题应该是按规定符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非市政府副市长提请的议题,须以旗市区、政府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单位的名义书面报送,主办单位须将各项议题的名称、简要内容、涉及单位、协调情况和需讨论决定的问题列出,并作简要说明。
  
  第六条 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有关旗市区、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将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反馈上报,保证各项决定事项认真、及时地得到贯彻落实。对不按时反馈上报执行情况的旗市区、部门和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条 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常务会议,对所讨论议题发表意见。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于会前向市政府分管领导说明,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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