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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银政办发[2009]10号
【颁布时间】 2009-01-14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26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6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事业单位,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
  
  为加快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推动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涉及宁夏的96项;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公布了取消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宁财综[2008]1748号文件),其中涉及我市的36项;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决定我市停止征收3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现将涉及我市的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决定取消和停止征收的16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市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涉及银川市的16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事业单位,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合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弥补。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2009年1月1日以前有关收费资金在2009年收缴的,应严格按照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事业单位,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落实本通知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停止征收项目的,严肃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银川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中央、自治区、银川市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16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一、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取消、停止征收的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自治区96项
  
  
  
  
  
  项 目
  
  中央或地方批准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88项)
  
  
  
  
  
  一、发展改革部门
  
  
  
  
  
  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
  
  中央批准
  
  
  
  2、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中央批准
  
  
  
  3、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中央批准
  
  
  
  二、教育部门
  
  
  
  
  
  4、义务教育杂费(已于2007年9月1日起全面停止征收)
  
  中央批准
  
  
  
  5、义务教育借读费
  
  中央批准
  
  
  
  6、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位及文凭认证费
  
  中央批准
  
  
  
  7、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和评审费
  
  中央批准
  
  
  
  8、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
  
  中央批准
  
  
  
  9、学位证书工本费
  
  中央批准
  
  
  
  10、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
  
  中央批准
  
  
  
  11、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
  
  中央批准
  
  
  
  12、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
  
  中央批准
  
  
  
  13、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费
  
  中央批准
  
  
  
  三、公安部门
  
  
  
  
  
  14、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登陆证、船员住宿证、登轮证、停留许可证、搭靠外轮许可证、机动车辆出入境查验卡)
  
  中央批准
  
  
  
  15、暂住证(卡)工本费
  
  中央批准
  
  
  
  16、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中央批准
  
  
  
  四、民政部门
  
  
  
  
  
  17、社会团体登记费
  
  中央批准
  
  
  
  1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
  
  中央批准
  
  
  
  五、司法部门
  
  
  
  
  
  19、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中央批准
  
  
  
  六、财政部门
  
  
  
  
  
  2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中央批准
  
  
  
  21、珠算证书工本费
  
  中央批准
  
  
  
  22、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工本费
  
  中央批准
  
  
  
  项 目
  
  中央或地方批准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3、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中央批准
  
  
  
  2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中央批准
  
  
  
  25、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中央批准
  
  
  
  26、劳动合同鉴证费
  
  中央批准
  
  
  
  27、劳动争议仲裁费
  
  中央批准
  
  
  
  28、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中央批准
  
  
  
  29、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
  
  中央批准
  
  
  
  30、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
  
  中央批准
  
  
  
  31、人才流动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出调入争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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