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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2009]4号
【颁布时间】 2009-01-14
【实施时间】 2009-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27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完成2008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地区和部门的决定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2008年,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中共青海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继续坚持各级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中,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思路,拓展利益导向机制,强化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管理、优化服务,全面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深入扎实推进。经过全省上下共同努力,全省2008年末总人口为554.3万人,人口出生率14.49‰,人口自然增长率8.35‰,计划生育率、避孕及时率分别达到95.01%和93.91%,全面完成了年度人口计生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各项目标责任指标。省政府决定:
  
  一、根据《2008年青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对各地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西宁市、海西州、海北州、海南州、海东地区、黄南州、玉树州为完成2008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优秀地区,奖励各州(地、市)政府10000元,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人口计生委主任共5人各奖励1000元。果洛州为完成2008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良好地区,奖励州政府8000元,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人口计生委主任共5人各奖励800元。
  
  西宁市城西区等4个县(区)为标兵县(区),每县(区)奖励12000元;西宁市城东区等26个县(区、行委)为红旗县(区、行委),每县(区、行委)奖励10000元;天峻县等12个县(区、行委)为一类县,每县奖励8000元;杂多县等4个县为二类县,不奖不罚。
  
  二、按照《2008年省直有关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考核,评分结果为省工商局122.5分、省劳动保障厅112.5分、省民政厅110分、省建设厅110分、省公安厅102.5分、省教育厅95分,六个厅局均为优秀单位。给予省工商局奖励1.45万元、省劳动保障厅1.25万元、省民政厅1.2万元,省建设厅1.2万元、省公安厅1.05万元、省教育厅1万元。
  
  以上各项奖励经费共计59.25万元,从省政府奖励基金中列支。
  
  2009年,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继续从严控制人口增长,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完善利益导向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降低高增长区域的人口增长率,确保完成2009年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目标任务,为构建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附件:全省各州(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通报(略)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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