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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6号
【颁布时间】 2002-12-11
【实施时间】 2003-01-1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1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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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设立分公司的,应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由外经贸部或其授权部门在征得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外经贸部门同意意见后批准。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分公司需提供以下文件:
  
  (一)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外经贸部门的同意意见函;
  
  (二)董事会关于设立分公司、增资及修改章程的决议;
  
  (三)有关增资事项对合营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四)企业经营情况报告及设立分公司的理由和可行性分析;
  
  (五)企业验资报告;
  
  (六)分公司的从业人员及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七)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外商投资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对其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鼓励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货代协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等民间团体及同业行会,自觉接受同业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大陆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审批规定》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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