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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投资[2008]490号
【颁布时间】 2008-02-19
【实施时间】 2008-0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30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等关于做好清理整改工作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 中办发〔2007〕11号 ) 文件精神和《中共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 中纪发〔2007〕5 号 ) 文件部署,目前全国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自查、复查工作已经结束。为了进一步做好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并逐步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经报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违规项目的整改工作
  
  根据中办发〔2007〕11 号文等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清理发现问题的整改和有关责任人的查处工作。
  
  ( 一 ) 对违规问题进行整改
  
  对于确需建设的办公楼项目,未履行项目审批、用地、规划、建设许可、招投标、竣工验收等手续的,要尽快补办相关手续;人均面积超标或领导班子使用面积超标的项目,已建成或在建的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腾退超标面积、安排其它单位使用或调整房屋布局等措施,未开工的要修改设计方案;单位综合造价或装修标准超出规定标准、且未开工建设的,要按有关标准重新调整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资产处置收益未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垫资、拖欠工程款等资金来源不合规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规范资金来源;已建成并出租经营的,出租所得资金上缴财政,租赁合同到期后退租;在办公楼建设中违规配套建设有餐饮、住宿功能的,餐饮、住宿功能部分要进行拍卖或交由本级政府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处置。
  
  对经审核不需建设的办公楼项目,未开工的要停止建设;已开工以及已建成的项目要进行拍卖或交由本级政府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处置。
  
  对违规新建的培训中心项目,要进行拍卖。
  
  ( 二 )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严肃纪律,确保中央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特别是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集资摊派、挪用救灾优抚等专项资金等严重违纪的,以及对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拒不整改等顶风违纪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应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对存在问题的省部级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中央部门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报告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对存在问题的省级以下建设项目,由地方、部门负责整改和处理,并将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报告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等七部委 ( 以下简称“七部委”) 。
  
  二、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长效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逐步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长效机制。
  
  ( 一 )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作风建设,大力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工作作风
  
  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作风建设,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和节俭意识,把精力放到谋发展、促和谐,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上来。要把解决党政机关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问题作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切入点,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清风正气,抵制铺张浪费、贪图享受的歪风邪气。
  
  ( 二 ) 要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审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核、审批项目时,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程序,审核项目建设标准和规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来源和预算执行的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用地的审批,加强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乡规划、设计概算编制、招投标和施工许可等方面的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及时发现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违规违纪案件线索。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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