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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中的外汇年检工作,199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财外字[1998]607号文件)。经过三年的贯彻执行,注册会计师外汇审核工作得到了有效规范,外汇年检数据真实性提高。为进一步做好今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切实提高注册会计师外汇审核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外汇收支情况表”(附件),停止使用财外字[1998]607号文件中“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中应披露的外汇内容表”。“外汇收支情况表”由企业填写,注册会计师审核。 二、“外汇收支情况表”属于企业财务秘密,企业仅向外汇局报送。未经企业许可或法律授权,外汇局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该表反映的各项信息。 三、各地外汇分局应加强对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外汇业务培训,指导企业财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按照指标说明的要求认真填写和审核“外汇收支情况表”。年检结束后,各地外汇分局须将参检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表”汇总上报。 四、联合年检结束后,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外汇审核工作进行抽查。对于编造虚假外汇收支财务信息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财政部将依照《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五、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或财政部企业司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收支情况表 二00二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外汇收支情况表 编制单位:××公司××年12月31日 组织机构代码: 外汇登记证号码:单位:美元 ┏━━━━━━━━━━━┯━━━━━┯━━━━┯━━━━━━━━━━━━┯━━━━┯━━━━━┓ ┃资 产 │期初数│ 期末数 │负债及经常项目差额│ 期初数 │期末数┃ ┠───────────┼─────┼────┼────────────┼────┼─────┨ ┃一、外汇货币资金│││十一、应付外汇账款││┃ ┃1.1现金 │││其中:应付境内账款││┃ ┃1.2资本金账户存款 │││11.1货物贸易││┃ ┃1.3经常项目账户存款 │││其中:一年期以上││┃ ┃1.4外债账户存款 │││融资租赁││┃ ┃1.5其他账户存款 │││11.2服务贸易││┃ ┃二、应收外汇账款│││其中:一年期以上││┃ ┃其中:应收境内账款│││11.3其他应付款││┃ ┃2.1货物贸易 │││其中:一年期以上││┃ ┃2.2服务贸易 │││十二、预收外汇账款││┃ ┃2.3其他应收款 │││其中:一年期以上││┃ ┃三、预付外汇账款│││十三、应付外籍人员工资││┃ ┃四、应收外汇股利│││十四、应付外汇股利││┃ ┃其中:应收境内股利│││其中:一年期以上││┃ ┃五、境外投资│││十五、境外借款││┃ ┃其中:固定资产│││15.1金融机构借款││┃ ┃无形资产│││15.2关联企业借款││┃ ┃六、境内外汇投资│││15.3其他借款││┃ ┃七、非外汇形式资产│││15.4发行债券││┃ ┃7.1人民币 │││十六、境内外汇借款││┃ ┃7.2固定资产 │││其中:境内外资金融机构││┃ ┃7.3无形资产 │││借款││┃ ┃7.4资本对价转移 │││十七、应付外汇利息││┃ ┃7.5单方面资本转移 │││其中:应付境内利息││┃ ┃7.6其他 │││十八、实收境外资本││┃ ┃八、结购汇差额│││18.1外国直接投资││┃ ┃九、汇率折算差额│││18.2外国证券投资││┃ ┃十、其他资产│││十九、实收境内外汇资本││┃ ┃│││二十、经常项目差额││┃ ┠───────────┼─────┼────┼────────────┼────┼─────┨ ┃资产合计│││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合计││┃ ┗━━━━━━━━━━━┷━━━━━┷━━━━┷━━━━━━━━━━━━┷━━━━┷━━━━━┛ 填表日期:编制人: 会计主管: 法定代表人: 审核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附注:1.对外担保本年新增担保金额美元,本年减少担保金额美元,年末余额美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