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01
【实施时间】 2002-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证券登记结算等业务。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及其委托的托管人和境内证券公司在办理与境内证券投资相关的登记结算业务时,应当遵守本细则及本公司的其他业务规则。
  
  第二章 证券账户管理
  
  第四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在选定为其进行证券交易的境内证券公司后,委托托管人为其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托管人应当依照本公司的业务规则直接向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提出申请。
  
  第五条 托管人首次接受合格投资者委托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印鉴卡正面加盖托管人专用章和证券账户业务负责人名章,反面加盖托管人公章一枚;
  
  (四)托管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六)《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七)合格投资者的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国家外汇局颁发的外汇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合格投资者与境内证券公司签订的协议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境内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二)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托管人再次受托为其他合格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只须提供本条(六)、(七)、(八)、(九)、(十)、 (十一)项材料,本公司凭预留印鉴确认其受托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资格。
  
  第六条 证券账户中"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境内证券公司全称和托管人全称及合格投资者全称,其中境内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全称以营业执照记载的名称为准,合格投资者全称以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记载的名称为准;"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以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号码为准。合格投资者对该证券账户的证券资产享有权利。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应当委托托管人代其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手续。除《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规定的材料外,托管人还应提供重新申领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合格投资者更换托管人后,应当委托新托管人代其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手续,除《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规定的材料外,托管人还应提供本细则第五条第(七)项材料。
  
  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更换境内证券公司后,应当委托托管人代其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手续,除《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规定的材料外,托管人还应提供本细则第五条第(十)、(十一)项材料。
  
  第十条 合格投资者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失效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托管人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
  
  第三章 证券登记结算业务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拟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的,本公司依据上市公司的委托将合格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派发到托管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托管人应当及时、足额地将现金股利发放给相应的合格投资者。
  
  第十二条 司法等有权部门对合格投资者证券资产的查询、冻结、解冻等事宜由合格投资者委托的境内证券公司办理, 裁决过户由本公司协助执行。
  
  第十三条 因合格投资者委托的境内证券公司原因导致错误交易且双方已达成更正协议的,相关托管人及证券公司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相关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过户登记申请表》;
  
  (二)过户双方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三)双方达成的更正协议,协议书中应当说明错误交易的原因;
  
  (四)托管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本公司审核前条材料无误后,予以办理过户手续并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
  
  第十五条 托管人作为本公司的结算参与人,直接与本公司办理其所托管合格投资者的结算业务,承担相应的交收责任。
  
  第十六条 托管人在办理结算业务前,应当与本公司签订结算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托管人应当在本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托管人所托管所有合格投资者的资金结算业务。托管人申请开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