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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邮政局
【颁布时间】 2008-02-14
【实施时间】 2008-0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32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邮政局行政复议暂行规定

[接上页]

  (三)被申请人的答复及理由、依据;
  
  (四)国家邮政局认定的事实、证据和理由;
  
  (五)行政复议决定及其法律依据;
  
  (六)告知当事人行政诉讼权利及期限;
  
  (七)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国家邮政局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国家邮政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邮政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国家邮政局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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