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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被申请人的答复及理由、依据; (四)国家邮政局认定的事实、证据和理由; (五)行政复议决定及其法律依据; (六)告知当事人行政诉讼权利及期限; (七)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国家邮政局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国家邮政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邮政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国家邮政局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