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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资发考核[2008]36号
【颁布时间】 2008-02-13
【实施时间】 200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32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三)企业基本指标目标值虽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该指标可按《考核办法》附件1计分。
  
  1. 目标值在所处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2. 受行业发展周期影响,行业整体效益出现负增长,净资产收益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 前三年指标增幅较大(高于同类中央企业平均增幅),目标值高于同类中央企业目标值平均水平;
  
  4. 前三年业绩增长较快,利润总额基数较大(高于中央企业平均户均水平),目标值高于同类中央企业目标值平均水平。
  
  (四)基本指标目标值为负数的企业,减亏部分折半计算,盈利部分正常计算;超额完成考核目标,利润总额最多加3分,净资产收益率最多加4分;减亏但仍处于亏损状态,考核得分不超过C级最高限;扭亏为盈,考核得分不超过B级最高限。
  
  三、分类指标基本要求
  
  (一)分类指标原则上应达到2个,指标的确定既要体现行业特点,又要突出企业管理“短板”。
  
  (二)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三)对分类指标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可以直接加满分。
  
  四、未能完成考核目标的计分方法
  
  凡有一项指标未能完成考核目标,则未完成考核目标的指标正常计分,其他指标只得基本分,企业综合得分不再乘以年度经营难度系数。
  
  计算公式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利润总额指标得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
  
  五、其他事项
  
  (一)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国资委按有关处罚细则给予降级降分处理。
  
  (二)企业发生违规违纪或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国资委根据有关处罚细则视情节扣0.5-2分。
  
  (三)企业完成国资委托管其他企业任务,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细则视任务完成程度加0.5-2分。
  
  (四)为促进企业考核水平更加精确,对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过大企业,适当扣减考核得分。剔除合并、重组和会计准则调整等客观因素影响,利润总额目标值与完成值差异超过50%以上的、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与完成值差异超过5个百分点以上的,依据差异程度分别扣减该指标0.1-2分。本条款不受其他条款限制。
  
  (五)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企业发生经国资委核准批复的重大资产重组、购并及整体上市等情况,且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产生了较大影响的,国资委给予追溯调整。
  
  (六)国资委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以前年度经营成果严重不实的,将对企业以前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予以调整,并相应扣减有关责任人当期绩效薪金。
  
  (七)企业取得非经常性收益影响利润总额指标完成在15%以上,未在核定考核目标值时剔除计算的,在计算考核结果时,对影响超出15%部分减半计算。
  
  (八)企业实施新会计准则后,按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在核定考核目标值时作扣除因素。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口径经确认后不得随意变更。
  
  (九)军工、科研类等企业考核目标的核定及计分依据本规定和企业指标实际权重执行。
  
  (十)本补充规定由国资委负责解释,自2008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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